代忠举等九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0)三刑一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忠举(曾用名代小东),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新建村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三河市洵阳镇定福庄村。2000年1月11日被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大军(别名吴老八),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银河村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三河市洵阳镇定福庄村。2000年1月13日被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明涛,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新寨坝村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三河市洵阳镇定福庄村。2000年1月13日被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华飞,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松坪乡金岱村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三河市新集镇行仁庄砖厂。2000年2月22日被拘留,同年3月8日因涉嫌出售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华云,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水田村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三河市洵阳镇南关村。2000年1月11日被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华忠,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水田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瓮安县珠藏镇水田村。2000年1月11日被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华新,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珠藏镇水田村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三河市洵阳镇大丁河沟村。2000年1月11日被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出售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胜东,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人,初中文化,捕前在三河市黄土庄镇打工,住三河市皇庄镇。2000年1月17日被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购买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四华,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宋坪乡农经村人,文盲,农民,捕前住三河市黄土庄镇。2000年1月21日被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出售假币案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字(2000)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文华飞、卢华云、卢华忠、卢华新、宋四华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代忠举、文华飞、卢华云犯使用假币罪,被告人文华飞、卢华新犯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叶胜东犯购买假币罪,于200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德普、荣志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文华飞、卢华云、卢华忠、卢华新、叶胜东、宋四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忠举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大军、赵明涛,于1999年8月至12月间先后五次从贵州省瓮安县蔡学刚处购买百元面额的假币188000元运至三河,后被告人代忠举、文华飞、卢华云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找零手段先后使用假币48000余元,余下部分假币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文华飞、卢华云、宋四华等人分别以25至4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赵连祥、丁三柏、张广中、何建兴及被告人叶胜东、卢华云等人。还指控被告人卢华云、卢华忠、卢华新于1999年11月间在三河市文华飞住处从姚念(在逃)手购买百元面额的假币13000元,其间被告人文华飞藏匿假币5000元,后被告人卢华新将文藏匿的5000元假币偷走;被告人卢华云、卢华忠、卢华新伙同周福禄于2000年1月10日在三河香江酒楼向人出售百元面额假币490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提取笔录、鉴定结论等书证,认为九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持有假币罪。
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文华飞、卢华忠、卢华新、叶胜东、宋四华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卢华云辩解1999年8月伙同被告人代忠举、文华飞使用假币8000元,事实不符,其未参与使用。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代忠举先后两次从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蔡学刚(在逃)处分别以8至9元购买面值百元假币的价格购买1990版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6万元,夹在包裹内邮寄到三河。后被告人代忠举伙同被告人文华飞、卢华云先后窜至三河市段甲岭、北京市平谷县、河北省香河县、大厂县等地以购买小商品找零手段使用假币4万余元。余下假币,被告人代忠举、文华飞、卢华云在北京市平谷县以每张30至35元的价格三次出售给丁三柏(另案处理)10500元;被告人代忠举、卢华云在被告人文华飞住处以每张27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广中(现在逃)5000元,在被告人代忠举住处以每张3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福禄(另案处理)3000元;被告人代忠举出售给被告人叶胜东1500元。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马俊山、秦智芬、周福禄证言均证实上述被告人出售、购买假币的情节;证人张恩艳证言证实被告人代忠举用其姓名自贵州住三河邮寄包裹的情节;被告人代忠举、文华飞、卢华云、叶胜东对购买、出售假币及使用假币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另查明,199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代忠举伙同吴大军先后两次从贵州省瓮安县草塘镇蔡学刚处以每张百元券8元的价格购买1990版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10万元,以每张百元券30元的价格购买1999版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2万元;其中8万元夹在包裹内邮寄到三河,4万元随身携带至三河,被告人赵明涛随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从贵州至三河途中携带假币2万元。后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在蓟县马道砖厂出售给何建兴(另案处理)、张勇(在逃)等人假币4800元,在三河市洵阳镇定福庄以每张27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卢华云、卢华忠、周福禄假币5700元。经被告人宋四华联系,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在三河市黄土庄镇以每张36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东北人假币4000元。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在三河市西环路及翟各庄电镀厂、李秉全村、定福庄等地以每张25至4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赵连祥(另案处理)假币28800元,出售给张广中假币20000元,出售给李树义(另案处理)假币4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胜东假币3500元,其中被告人吴大军参与出售假币46900元。2000年1月10日被告人代忠举在三河市新集镇栗屯村以每张20至3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卢华云、卢华忠、周福禄假币29000元。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时提取假币7300元。其余假币,均被被告人代忠举等销毁。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周福禄、何建兴、赵连祥、李树义证言均证实上述被告人出售、购买假币的情节,证人张恩艳证言证实被告人代忠举用其姓名自贵州往三河邮寄包裹的情节。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记载了假币的提取情况。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卢华云、叶胜东、宋四华对上述购买、出售假币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又查明,1999年12月被告人卢华云、卢华忠、周福禄在被告人文华飞住处从姚念(在逃)手以1800元价格购买1990版百元面值假人民币13000元。在其交易期间被告人文华飞将姚念交给的假人民币4000余元藏匿于住处,后被周福禄及被告人卢华新偷走出售。200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卢华云、卢华忠、卢华新及周福禄在三河市香江酒楼共同向他人出售面值百元假币49000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破案报告记载: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卢华云、卢华忠、卢华新及周福禄在出售假币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从现场查获的490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三河市支行鉴定均系伪造的人民币。被告人卢华云、卢华忠、卢华新、文华飞对上述出售、购买假币及藏匿假币情节的供述一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0年3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被告人卢华云、代忠举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上列九名被告人无视国法,违反了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均构成下列犯罪:
被告人代忠举将伪造的货币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买进,又以随身携带和邮寄方式运输,并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卖出,又用假币购买商品使用假币,总数额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吴大军参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赵明涛参与出售、运输假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被告人文华飞参与使用假币4万元又藏匿假币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其又参与出售假币1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卢华云参与使用假币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其又参与出售、购买假币6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卢华忠参与出售、购买假币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卢华新参与出售、购买假币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叶胜东购买假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宋四华参与出售假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忠举购买假币8000元并伙同被告人文华飞、卢华云使用该宗假币,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卢华新持有假币,因与其出售假币行为属同宗假币不应单独定罪,实行并罚,本院亦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代忠举购买假币后使用4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忠举、吴大军、赵明涛、文华飞、卢华云、卢华忠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卢华新、宋四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忠举、卢华云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华云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忠举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11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吴大军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13日起至2006年1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赵明涛犯出售、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13日起至2001年7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文华飞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2月21日止)。
五、被告人卢华云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11日起至2005年1月10日止)。
六、被告人卢华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11日起至2003年1月10日止)。
七、被告人卢华新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11日起至2002年7月10日止)。
八、被告人叶胜东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17日起至2000年11月16日止)。
九、被告人宋四华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月21日起至2000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玉秀
审 判 员 马成河
审 判 员 刘连国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