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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悉心探出线索 巧辩确定立功
发布日期:【2009-9-28】  浏览次数:【32014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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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探出线索  巧辩确定立功
 
                            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郭伟俊律师
 
案由:延==、孙==、李==、李==、索==犯抢劫罪一案
受援人:孙==
援助单位: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郭伟俊 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自2007年12月13日至2007年12月16日短短4天的时间里,以延==为首的5名青少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案供发生了6起。被告人延==、孙==、李==、李==抢劫作案6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727元,其中法律援助对象孙==参与了全部案件,其中一起抢劫案件中造成了被害人乔连柱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
2008年7月3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通知书,2008年8月1日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下达了指派通知书。2008年8月3日本辩护人向法院递交了援助辩护手续,2008年8月14日前去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会见被援助人孙==。开庭辩护中最大的成功就是发现了孙==具有立功情节,并说服了合议庭休庭后进行了调查落实,最终认定了立功情节对孙===酌情从轻量刑。
以积极的心态去接受此案的法律援助指派。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进行法律援助已有多次,每一次我都是满怀热情以积极的心态去接收援助案件。在这起援助案件通知下达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时,我第一时间就将通知取回并把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手续准备好,因为准备好向法院提交的手续就可以随时和法院沟通约定阅卷的时间,越早了解案情对孙=的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就越能尽早的了解案件情况,而熟知案件的全面和真实因素对整个案件的辩护方向的确定和辩护策略的设计尤其重要。
查阅此案卷综做到了及时且穷尽细节,胸有成竹方可收放自如。
办理好辩护提交手续后就尽可能的及早阅卷,阅卷时间越前于开庭时间,我的辩护准备时间就越长越充分。每个一法院指定辩护所提供给律师的案卷各不相同,有的将主要的证据为援助律师准备,有的法院则的不会准备任何复印材料。我接受本案指定辩护后见了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主办本案的刑庭李法官,我请求将本案所有的案卷都复印。本案因被告多作案次数多,如果仅仅查阅孙==一个人的供述就无法和其它人的供述及其它证据做对比分析。复印案卷是需要支出费用的,如果指望被援助人出这笔费用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途径就是贴钱复印,一个案卷全部复印下来复印费达几十或上百元还是比较多的,但为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这笔费用经常义务贴补或先行垫付。我在一些案件中也见过援助律师根本没有复印过案卷也没有查阅过案卷的情况,而我在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从来没有一件不全部复印案卷的。正因为如此,本案的全部案情才能够通过复印查阅全部案卷得以了解。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犯罪时穷凶极恶一哄而上,当被追究责任时互相推诿百般抵赖,因此在阅卷中把每个细节都观察到,总结发现其中的虚假和矛盾,还原案件真实面目是阅卷的目的。针对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复印卷宗的证据材料设计了一个统计表格。统计的好处就是能够明了案件众多因素的顺序、量化、及因果联系等。通过统计将本案孙美俊参与的作案时间、次数、共同参与人、被害人的特点、孙美俊在作案时的手段和作用、被抢劫的钱物数量和供述笔录的证据卷编号及页码都能详尽的做出,既便于查证各证又利于搜寻有利于孙美俊的证据及有利的辩护因素。通过统计得出孙美俊2007年12月13日南营子大桥作案时带刀但没有掏刀也没有殴打被害人;2007年12月13日八里庄大桥作案时也没有持刀威胁也没有殴打被害人;
2007年12月13日南二环路北也没有持刀威胁或殴打被害人;2007年12月13日大台新旧村之间准备踢被害人一脚没有踢着自己反而摔倒;2007年12月14日晚南营子浴池旁没有实施暴力行为;2007年12月16日孙美俊拿着甩棍不知道打在了被害人肩膀上还是头上,但被害人死亡并不是甩棍所造成。阅卷中虽然能了解案件的面貌但还不是全部,因此会见被告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会见一问问出关键线索。
阅卷后结合起诉书就对案件有了整体了解,但绝非详尽了全部,因为记录的毕竟是回忆的内容,受记忆力和外部环境影响较大。根据笔录的内容确定会见的主要问题,带着问题去会见提问往往有的放矢。会见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一项一项落实具体的情节,我会见的时候总是要问一句补充性提问,那就是:“请再仔细想想有没有立功方面的重要情节比如协同或带领办案单位破案等。”这一提醒使得孙美俊回忆起自己带领侦查人员抓获了首犯延==。但我查遍了案卷却没有发现这一重要的立功重要证据,但我知道能够将这一重要证据补充上辩护就比较有利了。我作为个律师虽然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如果这个情节存在,公安和检察院调查确定了就应该提供在案卷里,现在没有提供我有岂能在公安和检察院调查到证据呢?于是只能准备在法庭调查中巧妙的设问确定。
巧妙设置问题,让被告人互相印证出立功情节 的存在。
孙美俊带领侦查人员抓获本案首犯延==的过程没用任何人能证明。也没有来自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性文件。那么只能在庭审调查中利用逻辑力量将这一过程逼出来加以确定,进而在法庭合议时强化给审判人员。
因为法定首轮调查时要分别提问,于是我在法庭调查中对延鹤飞的问题做了如下设计:
1、问:延==你在什么地方被抓捕的?
  答:一个医院的院子里。
2、问:你被抓捕前有人知道你在这个地方吗?
答:没有。
3、问:你在抓获前接到过什么电话吗?
答:接到过。
4、问:谁打给你的?
答:两个女的。
5、问:电话里说了什么?
答:说让我和她们去玩?
   6、问:两个女孩子约你在什么地方见?
      答:一个医院那儿。
7、问:你是在去玩的途中被抓捕的吗?
答:是的。
在询问孙美俊时的提问做了如下设计:
1、问:你是第一个归案的吗?
答:是。
2、问:你把被抓捕后的过程讲一下。
答:我被抓后带领侦查人员去找另外几个人。
3、问:去哪找的?
答:一个计算机学校。
4、问:找到了吗?
答:没有。
5、问:然后发生什么事情呢?
答:后来找到两个女的,以前在计算机培训学校一块儿玩认识。
6、问:你给其他在逃人犯打过电话吗?
答:没有。
7、问:为什么?
答:公安不让我打,怕对方跑了。我说那就让那两个女的打吧。
8、问:然后谁打过,打给谁?
答:那两个女的,打给延鹤飞。
9问:打电话的内容是什么?
答:约延==出去一个好像是医院的地方玩儿。
10、延==是在医院那里被抓捕的吗?
答:是的。
问题至此不言而喻,延==的归案的确是孙==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结果。孙美俊的立功情节就在问答中得以确立,当然法庭在休庭后与侦查机关进行了核实,进一步确定了此立功情节。
   本案的最值得总结之处就是在没有公安机关关于孙美俊立功证明,也没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中确定的立功情节的情形下,在庭前的及时接案、充分阅卷、会见、辩护设问的扎实基础上利用被告人之间在法庭上众目睽睽下的陈述作为调查的突破口和辩论核心问题,最终法庭核实了该情节并确定了立功成立。
在宣判的时候我到庭听取了结果,孙美俊对结果表示满意。在法院的判决中认定了几点辩护意见,其一,系未成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成立,其二孙美俊的辩护人提出的孙美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延鹤飞,符合立功表现条件,该辩护理由成立。其三孙美俊未满十八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犯罪情节严重,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援助制度,作为援助律师依法担当此项工作很光荣,因为在援助中律师的尽责与否才是一个人能否履行律师职责的最好的考验方式,因为没有金钱与功利的激励,只有责任与义务的体现,但援助的收获在于案外,在于从业经验的积累,在于知识能力的提高,在于司法资源的逐渐熟悉,在于自己责任与义务能否担当的历练和考验。
此案已经尘封已久,适逢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编纂典型案例集,于是在此将案件过程整理,我总认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始终莫以得失论成败,莫以功过论英雄,在法律援助的工作中唯有静心如水全力以赴的心态,将救助贫瘠危难为己任,将政府的关怀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送达被援助人的心里才会使得工作落到了实处。
 
 
 
                            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
郭伟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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