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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苑
一起人伦犯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4-3】  浏览次数:【4321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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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辩护词放到空间的目的是为了给少不更事和老不更事者提个醒,名字化名,地点化域,不要对号入座,一切皆为善哉。不要轻易说爱,更不要轻易说不爱,爱不是一个简单的发音和一笑而过,爱需要责任担当,亦需要资格支撑。开个玩笑说一句,人类中的某些人已经把爱泛华了,也退化了。比不了一只天鹅的高贵,亦不如一只麻雀的平凡。          郭伟俊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四凤的辩护人,根据案件证据和当庭陈述内容,现结合法律依据做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一、本案中四凤没有主观犯罪故意。
      本案两个年轻人自己还是一个孩子,未婚生子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只能送养才是保住孩子性命的唯一方法。两被告人文化程度只是个初高中程度,许仙父母去世后和年迈的爷爷生活,四凤家境拮据且家里人根本不同意两人相处,所生孩子的抚养需要父母有一定的文化、经济、家庭、心理等各方面的支持才可以,但此二人不具备。于是在四凤怀孕后无法中止妊娠情况下准备送养,他们没有去做中止妊娠的钱,他们身边的家人也不知道,他们找不到任何帮助,两人贫穷到想不到一个求助的方法,没有解决这个超过自己年龄和心理所能承受的问题的能力,连个思维方法都不具备,所以这才是送养孩子的真正目的。
      二、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客观,不能以收了6万元就认定是具有出卖的目的。
      本案指控的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本案中既不存在拐骗别人家的孩子,也不存在贩卖别人的孩子,因此就决定了本案与拐卖儿童罪不相符合。贩卖有个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客观过程以及主观追求,而本案中一对未婚的年轻人,将自己的孩子生下,在无法抚养的情况下将孩子送养给夫夫、妇妇,并且还亲自去了山东想看看收养人家的经济状况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有哪家拐卖贩卖儿童的被告人会有这种善良和热心?处理案件需要看客观实际,绝对不能从结果来推断出主观。辩护人认为四凤不存在主观恶意。
     三、本案中有两方面证据不足:
     1、贩卖的成本核算没有评估和鉴定报告。
      不能从法律上评估和鉴定成本,因此不能认为收了收养人6万元就是赢利,不应当认定就是获取了利润。每当四凤谈起这个孩子时都是满眼的泪水和无尽的悔恨,这种感情上的负罪和道义上自责谁来给估个价格?有哪个真正的为了追求金钱而贩卖儿童的罪犯会像四凤一样有这种感受呢?没有成本这个基数是无法认定利润的,没有利润怎么会有拐卖的目的呢?这说明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
    2 、案卷卷宗中从来没有一份网络聊天记录可供查询。
    案件的侦破是按照网络聊天发现线索进而抓捕了被告人,而聊天记录是能够反映双方协商过程的最客观的证据,比如谈钱的时间和数额,谈钱的目的和用途,但是案卷中却没有一份聊天记录,这也说明定罪量刑证据不足。
      四、本案中的收养人没有被追责,孩子没有追回是一个司法实践的尴尬。
     1、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么贩卖儿童罪名必然成立,罪名成立说明夫夫与妇妇就是收买者,那么这两人应当以《刑法》第410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却没有受到指控和追究。
      2、如果罪名成立那么孩子应当依法追,到开庭为止为什么没有追回?
    以上这两个问题如何与四凤的罪名相统一在一个法律事实中,这是法律因素交织的问题,目前无法统一起来产生了严重矛盾。
     五、辩护人认为本案处理方式有两种:
     第一可以判决无罪;第二判决有罪,可以以犯罪情节较轻,孩子能够找到追回及可以退款(可以分期退款)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六、刑法的具有处罚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教育。
     被告四凤和许仙因年少无知没有通过合法途径登记结婚,之后同居后所生子为非婚生子,之后又没有经过合法途径依据《收养法》送养孩子引发本案,对他们的教育和挽救的目的和意义要远远比处罚更重要,因为他们现在还是两个虽然年满十八岁但仅仅二十刚出头,还是两个孩子,如果量刑五年,他们还有未来吗?
     作为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作出对他们和社会最有意义的判决,任何犯罪者造成的对自己对别人对社会的创伤,需要用最快的速度和效率、最具有前瞻性的处理方式让个人及社会生活恢复平静,我认为他们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请合议庭参考采纳我的辩护意见。
      谢谢!
      此致
南方秦岭淮河人民法院

辩护人:郭伟俊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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