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装饰公司与一家美容院与2007年1月签订了室内装饰装璜合同,并且双方签订了价格报价单。然而美容院履行了首期付款后起诉装饰公司,认为合同签订有诈要求对已完工程价格进行司法鉴定后按鉴定价格结算后解除合同。并且委托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了一家A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评估。 我当即指出这家公司没有资格来鉴定,因为它不是《人民法院报》公告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里的鉴定人(见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但法院认为只要是法院指定的就有资格,并且说大不了你们在鉴定后提异议重新鉴定。
结果是A公司按照工程造价定额来做评估而不是家庭装饰装潢来评估。评估中人员混乱,两天的评估中参与人员先后换了四位,但评估报告中却有一位是从未来参与的人员。(我的手机正好拍摄了鉴定人前后不一致的内容)而且两位评估人员中竟然是来自两个单位的人员。更为可笑的是A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内蒙古高院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委托书,而A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书。(两个独立的法人,此不是彼)
当然我代表装饰公司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只是有一点不可思议:我早已准备好的申请鉴定书让对方代理人和法官如此慌张,也许是做贼心虚。目前中院移交到内蒙古高院做重新鉴定了。
请大家注意鉴定中的鬼把戏。1资格问题 2人员问题 3依据问题 4 程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