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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借贷合同的违约 逾期还款的惩罚利息
发布日期:【2016-11-10】  浏览次数:【949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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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违约 逾期还款的惩罚利息

导读:借款合同是债权债务双方为维护各自权益签订的合同文本,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起到很大的证据作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是由债务人不按时按约履行借款合同引起下文通过我国民事案例向读者介绍借贷合同的违约以及逾期还款的惩罚利息。

  一、案件事实

原告高中平与被告姜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向高中平借人民币捌万元整,还款2012年5月20日”。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款。2012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9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本人姜培根鱼圻塘二十二组向高中平独山港镇横塘港村借款19万元。人民币壹拾久万整,还款日期2012年5月19日”,被告借款后也没有归还该笔借款。以上两笔借款共计27万元,被告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从2012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原告高中平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姜培根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姜培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高中平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培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中平借款2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相关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挽回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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