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高中平与被告姜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向高中平借人民币捌万元整,还款2012年5月20日”。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款。2012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9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本人姜培根鱼圻塘二十二组向高中平独山港镇横塘港村借款19万元。人民币壹拾久万整,还款日期2012年5月19日”,被告借款后也没有归还该笔借款。以上两笔借款共计27万元,被告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从2012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原告高中平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姜培根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姜培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高中平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培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中平借款2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相关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挽回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