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传统的观点以当事人所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为基点来判定规避行为是否有效。总的说来,这种传统的观点有三种: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只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无效。
尽管在这方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佐证,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简单,对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规避行为缺乏具体而理性的分析。
笔者认为,因为法律规避涉及规避主体、规避行为、规避客体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所以,规避就可能是国内法或者是外国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
我是名律师,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四大银行的初步规定有很大的漏洞,只要有人采取法律规避就会轻而易举的避开四大银行的规定,顺利的申请到第而套第三套或者第N套房子的贷款。
不信吗?这其实在于四大银行没有从全面的角度来进行细致规范。
假如这样:
一对夫妻有一套房子,那么这对夫妻办理个假离婚手续,这样可以把房子归为一人,或男或女,那么没有房子的那一方就自然在法律上属于无房户,那么他是符合买房子的条件的。但买房子实际还是这对夫妻。当这对已经离婚的都各自有一套房子的时候,他们可以毫不费力的申请复婚,这样他们就自然有了两套房子而避开四大银行的限制贷款标准。
这就是法律规避,当然我在这里不是教大家如何规避法律购买房子,只是看到四大银行的初步限制购买房子的标准不严密简单说说而已。
以下是有关银行的报道:
四大商业银行或将统一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据《财经》杂志报道,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张琪昨日在上海召开的零售银行业论坛上透露,央行正联合四大商业银行讨论房贷“第二套房”的核定标准,预计近日将确立统一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明确了“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以“户”为单位。这意味着,不出意外的话,这也将是其他三大商业银行的选择。
今年9月27日,央行联合 银监会发布通知,明确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的,但通知没有明确究竟以何种方式认定“第二套”住房。上周末,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率先出台房贷细则,确认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这个标准很快引发其他中小银行“跟风”。
但作为中国最大的房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10月13日在北京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建行已经明确了将第二套住房贷款人以“户”为单位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就是说夫妻双方无论谁拥有住房,另一方购买住房时都将视为第二套住房。而在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上,北京建行确定的50%首付比例,也高于目前多数银行执行的首付40%的标准。
张琪昨天表示,央行确立的统一认定标准将在四大行强制执行,如果最终结果确定以户为认定单位,那么四大行可能面临以个人为认定单位的中小银行的竞争压力,但四大行只能全力支持。另外,即便首套房产的贷款已经还清,也仍将被计算在内。
在10月8日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发布会上,中国 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曾表示,央行的征信系统完全有能力认定贷款人的首套自住房及第二套以上住房,但他并未透露具体的认定标准。(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