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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苑
寻找中国律师的集体记忆
发布日期:【2007-10-22】  浏览次数:【29153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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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的昨天、今天和明天”之“昨天”篇——

寻找中国律师的集体记忆

——重庆律师的“昨天”(1913-1979)

 

      对中国律师来说,“昨天”是先行者们对一个行业的亲历与诠释,他们是这个行业的开拓者。“昨天”记录了他们真实的过往,记载着他们的欣喜与忧虑、彷徨和奋进。

时至今日,那些先行者们的身影却被时间冲洗得日渐模糊起来,就像一张拍摄过的黑白胶片,有形无色。

  这样一张黑白胶片无论如何也不能还原镜头内拍摄物的本色,但如果选择好了显影剂,仍可得到图像清晰的相片,已备追忆。

  重庆律师的“昨天”正是中国律师记忆的显影剂,因为它记载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的真实的人与事,其中也许会有矫饰,但依然为历史本来面目的记载——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的兴起与壮大、辛酸与荣辱,一批流芳百世并被后来者所敬仰的大律师的选择和放弃。

  无论律师个人还是行业整体,面对重庆律师的“昨天”,总会体味到些许的感动、振奋。

 

 

对于我们来说

记忆是飘不落的日子

——永远不会发黄

                                     (引自《思念》——汪国真)

 

  我国律师制度发轫于清朝末年。1906年4月,沈家本领衔编著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盖人因讼对簿公庭,惶悚之下,言词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问对诘复问各事宜。”1910年12月,新编《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再次提出律师的辩护和代理职能,准备实行律师制度。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成功,孙中山领导的南京政府于民国元年(1912年)3月,命令法制局审核复呈《律师法(草案)》,决定实行律师制度。民国二年(1913年)2月14日,民国政府司法部明令:“律师制度为司法上三大职务之一,(三大职务即:审判、检察、律师。笔者注),所以任当事人之辩护,防司法官之擅专,关系至为重要。”要求在设审判厅(即基层法院)的地方,才能开展律师工作。当时的巴县(即重庆)地方审判厅所在地巴县,始有律师开展业务。

按当时的《律师法》规定,当地律师人数在15人以上,即可组织公会。1913年3月,巴县律师公会在现在的渝中区南纪门凤凰台水沟巷5号挂牌成立。到民国二十年(1931年),根据司法行政部颁布的《律师公会标准章程》规定,巴县律师公会更名为重庆律师公会,会址在现在的渝中区十八梯。会长秦鸿恩,副会长贺洵。到了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废会长制为理、监事制。沈钧儒、杜岷英、张玲宣为常务理事时,创办的《重庆律师公会会刊》记载:“重庆律师公会,初名巴县律师公会,自民国二年成立,迄今垂30年也!初因会员人数较少,规模尚简,继则人事纷纭,设备未周,当时究有会员若干,其组织情况如何,抗战年间,因被轰炸,无处查考。”

 

重庆律师“昨天”的《律师章程》、《律师法》

  民国元年9月19日司法部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先后经9次修改,最后在王宠惠任司法部长时于民国16年7月23日以部令公布实施新的《律师章程》,后又在民国30年(1941年)1月11日正式出台了《律师法》,《律师章程》同时废止。

  《律师章程》和《律师法》的章节内容基本相同,即(1)职务(权利);(2)资格;(3)证书;(4)登录(名簿);(5)义务;(6)公会(7)风纪(惩戒)。

  在“资格”一章中,最先规定为:“(一)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二)依律师考试章程考试合格或依本章程有免考试之资格者”方可充当律师,女子则无此权。后在民国16年公布的〈〈律师章程〉〉中则修改为“(一)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一岁以上;(二)应律师考试合格,或依本章程有免试之资格者。”〈〈律师法〉〉也作了如是规定。删除了“二十岁以上之男子”限制,这就对女子解禁了。于是重庆从民国23年起才有了女律师登记注册,她们是:史良、记清猗、汪桂芳、邵佐新、李餐霞、金谌、邓季惺(《新民报》的经理)、祝惠芳、陈维、郁韵猗、李国绮、张红薇。其中最年轻的李餐霞,28岁;最年长的史良,36岁。这个时期男性律师最年轻的罗著尧,27岁;最年长的沈钧儒,70岁。

  律师取得资格证后,首先,须想当地律师公会申请入会,然后向高等法院(后改为地方法院)申请登录(即登记注册),经批准,报司法行政部备案,后转饬下属法院知照,方可开业执行律师职务。

  律师公会,是律师走上执业之路的第一步阶梯,能不能加入公会,会长起着决定的作用,权利大。因此,司法部在民国27年训令废除专权的会长制,改为律师公会实行理事、监事制。

民国(年)

公元(年)

改选日期(属数)

会长或常务理事

会址

2

1913

 

巴县律师公会

第一区(市中区)南纪门凤凰台水沟街5号

3-19

1914—1930

 

(缺资料)(毁于兵燹)

(市中区)十八梯街

20

1931

更名重庆律师公会

会长:秦鸿恩;副会长:贺洵

 

21-23

1932—1934

 

(缺)

 

24

1935

 

会长:刘登厚

 

25

1936

1936.3.15

会长;成祚;副会长:陈嘉善

 

26

1937

1937.3.21

会长:刘连生;副会长:张开铭

 

27

1938

1938.3.20

会长:杜岷英;副会长:周加民

 

28

1939

 

会长:杜岷英

 

29-30

1940-1941

1940.3.31第一届

常务理事:魏鼎、张玲宣、陈述虞

 

31-32

1942-1943

1942.1.1第二届

常务理事:沈钧儒、杜岷英、张玲宣

南纪门内仁爱堂街2号1号

33-34

1944-1945

1944.1.2第三届

常务理事:沈钧儒、陈汉卿、张冕

凤凰台水沟街5号

35-36

1946-1947

1946.12.9第四届

常务理事:张玲宣、陈君达、李顾川

 

37-38

1948-1949

1948.2.22第五届

常务理事:刘登厚、王先嘉、高登腾

 

  关于律师的惩戒,《律师法》规定:凡律师有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公会章程》的行为,情节重大者,或有触犯刑律的,律师公会会长即可申请所在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将该律师报送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三种:(1)训戒;(2)停职,一月以上两年以下;(3)除名。受除名处分者非经过四年不得再充当律师。重庆律师公会根据《律师法》还做了地方性的规定:(1)办理当事人委托的事件,应严守秘密;(2)办理当事人委托的事件,应迅速进行,不得拖延;(3)对当事人委托代领的款项、物件,应随时送交;(4)不得阻止当事人主张和息;(5)不得对办理的事件做夸大性质的宣传;(6)不得刊登含有恐吓或妨害他人名誉、信用等性质的广告;(7)出庭时应着制服,发言时应起立,辩论时不得言语诙谐,举动轻慢;(8)出庭辩论,不得涉及与本案无关的事项;(9)撰写的书状及证明的契约、遗嘱及其他法律文书应留稿存查,并检同善本交委托人,并签名盖章。

 

“昨天”的重庆律师

  当时的《律师法》规定,一位律师,或几位律师联合,就可组建律师事务所。那时知名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有:史良律师事务所、熊福田法律事务所、戴修瓒律师事务所、高步腾法律事务所、以及胡永龄的正义法律事务所、方文政的重华法律事务所;还有沈钧儒、沙千里、崔国翰、林亨元四人合组的平正法律事务所,章士钊、刘登厚、陈述虞、张冕合组的镜衡法律事务所,方仲颖、潘震亚合组的平衡法律事务所,江一平等六人合组的平允法律事务所,杜岷英等四人合组的正明法律事务所等。

  尽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纯粹市场经济性质的主客雇用关系,谁给丰厚的报酬,就为谁办事。但也早有法律援助的存在了,如平正法律事务所就不重金钱收益,而重社会效益,因此事务所门前请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经常排着长队。一次,北碚地区农民数十人到事务所哭诉:他们的耕地被人强占了,种不成庄稼,眼看就饿饭。大律师沈钧儒听后,义愤填膺,同时该所的沙千里、崔国翰、林亨元,以律师名义,代表受害农民撰写檄文投至报馆,为农民鸣不平,并表示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方见报,赶紧托人到法律事务所向律师说明情况,愿意立即归还农民的土地。农民收回土地后,写了张大红海报,敲锣打鼓送到事务所去,贴在大门前,向律师表示鸣谢。又一次,重庆大学有个学生被人诬陷,法院不问青红皂白判刑六个月,学生当庭表示要上诉,委托了沈钧儒律师为之辩护,沈律师立即调查取证,证明该学生无辜,经审理,判决学生无罪释放。学生激动得流下热泪,振臂高呼:“沈钧儒敢仗人间义!”

 

抗日救国“闹”法庭

律师组团帮同行

  1935年上海文化界掀起文化救国运动,推举大律师沈钧儒为主席,邹韬奋等为执行委员,同时发表救国运动宣言。宣言说:“东北四省沦亡之后,华北五省有在朝不保夕的危机之中!‘以土事故,土不尽,敌不尽’,在这生死存亡的关头,负责指导社会使命的文化界,再也不能苟且偷安,而应当立刻奋起,站在民众的前面领导救国运动!”由此,抗日救国运动如火如荼在祖国大地蓬勃开展起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工人、青年学生,纷纷组织起来,唤起民众,宣传救亡图存。半年后,“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在上海宣告成立,每年利用 “9.18”等国耻纪念日上街示威游行,宣传抗日。每次,沈钧儒、王造时、李公朴、沙千里、章乃器、史良、邹韬奋等总是走在队伍的前列,振臂领呼口号“打倒日本帝国主义!”、 “停止内战,一致抗日!”,这么一来,沈钧儒、邹韬奋等爱国志士便成了国民党反动派的眼中钉、肉中刺,1936年11月26日深夜,沈钧儒等七君子在上海被捕。

  逮捕“七君子”后,引起了社会各界极大的反响,全国人民以及海外爱国华侨纷纷向当时政府提出抗议,“社会各界救国联合会”发表紧急《宣言》和《告全国同胞书》,同时宋庆龄、李宗仁与白崇禧等政要人士也分别发表申明表示营救。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4月2日中共中央也发表了《对沈、章诸氏被起诉宣言》,宣言说:“日本帝国主义的疯狂侵略,国民党不抵抗政策,造成了数年来沉重的国难,大好版图危亡异域,民族生命危若累卵。于是稍有热血之人,莫不奔走呼号,以解除国难、解放民族为己任。沈、邹、章、李、王、沙、史等诸先生,则为此种救国运动之民众爱戴之领袖,诸先生以坦白之胸襟,热烈之情感,光明磊落之态度,提倡全国团结,共赴国难,停止内战,一致抗日,此实为我中华儿女应尽责任与光荣使命,而为中国及全世界人民所敬仰。为中华民族之解放与进步计,我们要求国民党当局彻底放弃其过去错误政策,而此种彻底转变之表现,应即释放沈、邹、章、李、王、沙、史诸爱国领袖及全体政治犯。”

  4月3日,政府当局不顾海内外人民的强烈抗议,悍然指令江苏省高等法院检察处对沈钧儒等人提起公诉,谓沈钧儒等“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触犯了《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民国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之规定,提请江苏省高等法院依法审判。”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每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委聘三个律师为之出庭辩护。出于要求抗日的决心和爱国主义之热忱,住沪20名著名大律师自愿组团担任义务辩护人。具体分工如下:

  沈钧儒——张  曾、秦联奎、李肇甫;

  王造时——江  庸、李国珍、刘世芳;

  李公仆——汪有龄、鄂  森、陈志皋;

  沙千里——江一平、徐佐良、汪葆楫;

  章乃器——陆鸿仪、吴曾善、张志让;

  史  良——俞钟骆、俞承修、陆祖望;

  邹韬奋——陈霆锐、孙祖基、刘崇佑。

  6月11日,江苏省高等法院怕遭到意外,干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突然决定于当日下午两点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举出大量证据证明被告无罪时,件件遭到法官的“不予采信”;同时,提出要求传唤马相盾、张学良二人出庭作证,亦遭到法官的拒绝。五个多小时的“你来我往”,无所进展,直至下午七点半宣布休庭。

  为了打乱审批机关“先定后审”的“阵脚”,休庭后,大律师吴曾善、张志让等利用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合法机会,跟沈钧儒等商量、研究决定,以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先发制人。第二天,也就是6月12日上午,由全体被告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回避状》,理由是:“审判长和推事已具成见,不能灵衷举讼,断难求得合法公允之审判”,要求主审的审判长和推事依法回避。

6月25日上午9点30分,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法庭依法重新组织了合议庭,程序如常。

  审判长问沈钧儒:“你赞成共产主义吗?”

  沈钧儒答:“赞成不赞成共产主义?这是很滑稽的。我请审判长注意这一点,就是我们从不读什么主义。如果一定说被告等宣传什么主义的话,那么,我们的主义,就是抗日主义,就是救国主义!”

  审判长:“抗日救国不是共产党的口号吗?”

  沈钧儒:“难道共产党抗日,我们就不能抗日吗?审判长的话被告不明白。”

  审判长:“那么,你同意共产党抗日统一的口号了?”

  沈钧儒:“我想抗日求统一,当然是人人同意的。”

  审判长:“你知道你们被共产党利用了吗?”

  沈钧儒:“假使共产党利用我们抗日,我们甘愿被他们利用!”

  审判长:“组织救国会是共产党指使的吗?”

  沈钧儒:“刚刚相反,我们组织救国会,正是因为国内不安,要大家都来一致抗日,你这样的问话,那是错误的。”

  审判长:“救国会办了登记手续没有?”

  沈钧儒:“救国会虽未登记,但所做的事情都是绝对公开的,如果认为未登记就是秘密活动,我们拿《宣言》去见审判长,又怎么解释呢?”

  检查官看到审判长被沈钧儒反驳得尴尬窘态,急忙扭转局面向史良发问:“你们的抗日救国组织未经登记,那么,你们的活动自然也是非法的,你知道吗?”

  史良仗义执言:“抗日二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除非检察官是日本帝国主义者,才会判救国有罪!”检察官理屈词穷,十分狼狈。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律师团的辩护词由著名大律师张志让执笔,洋洋两万余言,在法庭上朗朗宣读,句句掷地有声,针对《起诉书》莫须有的指控,义正言辞地逐条批驳,在提到“危害民国”时,《辩护词》指出:“以被告等爱国之行为,而诬为害国;以救亡之呼吁,而指为宣传违反三民主义之主义,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摧残法律之尊严,妄断历史之功罪。”《辨护词》以大量客观的事实和充分有力的论据证明被告无罪,要求法庭“依法判决,谕知无罪,以雪冤狱,而伸正义。”

  同一天,宋庆龄 、何香凝、 诸青来、 胡愈之、 胡子婴等16位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发表了《救国入狱运动宣言》,对当局是个震惊。《宣言》提出“我们准备好去进监狱了 我们自愿为救国而入狱,我们相信这是我们的光荣,也是我们的责任! 沈均儒等七位先生关在牢里已经七个月了。现在第二次开审,听说还要判罪。沈先生等犯了什么罪? 就是犯了救国罪。救国如有罪、不知谁才没有罪? 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都要抢救这危亡的中国。我们不因为畏罪,就不爱国、不救国。所以我们要求我们所拥护和信任的政府和法院,立即把沈先生等“七君子”释放。不然,我们就应该和沈先生等同罪。沈先生等一天不释放,我们受良心驱使,愿意永远陪沈先生等坐牢,我们都为救国入狱吧!中国人都有为救国而入狱的勇气,再不应害怕敌人,再不应害怕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

  7月7日,“七七事变”爆发,江苏即将失手,无法行使审判权,迫于形势,不得不将“七君子”于7月31日交保释放,但,1938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沈钧儒等危害民国案并未了结。本案第一审管辖权转移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后来,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查处检察官审查认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已修正在案,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并无犯罪之规定,被告等虽属组织团体,其抗敌御侮及联合各界救国各节,均与现在国策不相违背,不能认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其行为自属不罚之列。”报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核准,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款之规定,于1939年1月26日撤回起诉,“七君子”真正获释,抗日救国斗争终获全胜。

  这个时期,随着重庆地区工商业的发展和沿海地区工业企业及执业的律师大量迁来重庆,重庆律师人数由抗日战争前的几十人到1945年就增至282人,大律师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章士钊等,就是这个时期迁来重庆的。

 

1949年,重庆仅剩34名律师

  解放后,沈钧儒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史良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其他律师们也纷纷注销在重庆的会籍关系,回原籍执业。

1949年,重庆只有34名律师了。

  1950年11月15日,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接见中央政法部门几位负责人时,曾提出要建立人民的律师制度。1954年7月31日司法部发出指示,要求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重庆等市试办人民律师工作。1956年3月,重庆市司法局着手筹建律师办事机构,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重庆市第一法律顾问处于同年5月29日挂牌成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2日,行政干事一人,同时聘请了西南政法学院教授、副教授20人为兼职律师。同年8月13日,重庆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宣布成立,专职律师2人,行政干事1人。

 

1957—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废止

!!!!!

 

1979年—今天,恢复重建与蓬勃发展连在一起

那时,我会轻轻对你说

走吧 你看

槐花正香 月色正明

(引自《我知道》——汪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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