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生民事起诉状
原告:11、男、29岁、 住址:武警内蒙古总队第一支队
被告:22、男、 岁、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残赔偿金 元;精神抚慰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伤残鉴定费 元。交通费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武警内蒙古内总队第一支队的武警,在蒙古领事馆担任执任务。2007年10月24日00时许,当时天气下这雨,222驾驶蒙A60972号小客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内蒙古领事馆前时,因22驾车速度太快,直接把原告从马路上撞出十多米。当时原告被送到内蒙古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生欺骗原告的伤情很轻,强迫原告出院,原告迫不得已仅仅住了9天院就办理了出院手续。但原告的伤痛一直在持续。事前在交警部门的组织下调解过几次,原告方竟然想给2000元了解此事,还说这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原告于2008年1月19日申请做伤残鉴定,2008年1月22日呼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司法临鉴[2008]字第64号鉴定书确认原告为8级伤残。鉴定后原告和被告主动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合法主张,因被告不能积极赔偿原告的损害赔偿项目款项原告只好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 月 赔偿项目及计算数额:
1、 伤残赔偿金:10358*20*30%=62148元
2、 精神抚慰金: 30000*0.3=9000元
3、 鉴定费急鉴定检查费:1440元
4、 误工费: 1750元/30*90=5250元
5、 陪床费:10940/365*90=2700元
6、 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