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仝-- 、男、汉族、1976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2003年7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610行0406支行2003年C品种0064号)合同书上借款人签字“仝--”与2003年7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凭证号0000664)借款人“仝素民”签字是否属于申请人仝素敏亲笔签名做出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08年元月31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的款项,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也没有借过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支行的钱,也没有与银行签过借款合同,更没有领过钱,当然也没有使用过,但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08)二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却认为(见第3页第二段)“原告为被告垫付还款6笔银行贷款总计14800.00元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即被告)根本没有签过借款合同领过钱,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代为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更不会荒唐的授权原告代为还钱,一审法院怎么就能认定“原告为被告垫付还款”呢?原告在一审中提供的银行借款合同上没有一处是申请人签字,为此申请人为了二审法院能查清案件事实,从债权债务产生的根源上查清案件的性质,主持正义,非常有必要对2003年7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610行0406支行2003年C品种0064号)合同书上借款人签字“仝素民”与2003年7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凭证号0000664)借款人“仝素民”签字是否属于申请人(仝素敏)亲笔签名做出鉴定。
此致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