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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调查
发布日期:【2007-7-5】  浏览次数:【8062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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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调查


    我国《律师法》第
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律师办案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律师承办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和其他非法诉讼法律事务,必须重调查、重证据,充分向证人有关单位、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律师调查的范围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律师都要进行调查访问。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有必要时,才找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访问。
1、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
2、当事人提出新证人、新线索。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可能提出有利于自己一面的新证据,但自己又难以查证。对于 这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可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要律师能够找到所提出的证人,都要帮助查问清楚,以便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有些案件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律师感到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有怕欠缺。在这种情况下,要主动开展调查,找出有利或不利的各方面证据。
4、对重要证据有怀疑的案件。
证据是对案件定罪、量刑、定责的重要依据。如果对重要证据有怀疑,如证据的真实性程度、证据与证据之间矛盾性等,律师应当通过调查访问,排除怀疑。


律师调查的方法
诉讼案件的调查技巧
诉讼案件的调查是指律师受刑事诉讼案件、民事(经济)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其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诉讼案件的调查方式主要有:
一、自行调查
律师进行调查访问、收集证据,主要是依靠自行调查,通过律师亲自调查,掌握证据材料。自行调查的方法和步骤有:
1、根据案件性质分清调查对象。律师调查的对象一般有:委托人或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员等;侦查、审判人员;专门机关及其他人员。律师要根据调查内容的需要确立调查对象。
2、根据调查对象确立调查途径。
3、讲究律师调查方式。调查开始前,要携带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向被调查者介绍自己的身份,出示相应的证件,同时说明调查的事项和目的。
要告知律师不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法律规定。同时要告知当事人或其他被调查人,作证要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不歪曲,不偏袒任何一方;困调查当事人讲自己所见所闻,知道多少说多少,不能凭想象可道听途说作证。
调查进行时,律师要耐心地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与讲解。对有疑问的地方,及时提出。
律师要记录被调查人所说的原话,调查结束时要他签字可按指印。对这些调查材料,律师经过研究和整理,把其中有证明作用的,加上说明在开庭前交到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律师本着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和对被告人负责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
二、委托调查
对路途较远、调查经费用较大的事项,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工作机构进行。委托异地律师事务所调查时,要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书后,应立即指派律师人员开展调查。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应中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向委托人告知调查的结果。

三、申请调查
对有些事项律师调查有一定困难或时间来不及调查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最好附送调查提纲,说明调查的必要性和调查的线索、对象、目的和要求,供法院调查时参考。对于某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也可以与法院协作,共同进行调查,但批准权在人民法院。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技巧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纠纷的非诉讼事务,又有已经发生纠纷,但不便或无需诉讼法院解决的事件。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相当广泛,因而律师开展非诉讼法事务的调查,其内容也极其广泛。
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方法是:
一、必须有明确的目的
律师开展调查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确良,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权利,还是为了减轻和避免委托人的义务和职责;是为了掌握委托人自身一方的情况,还是为了掌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一方的有关情况等等。只有目的明确,调查才能有的放矢。
律师明确调查目的,要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即调查的内容、方法、手段既有必要,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样才能开展有效的调查。
二、选择好调查的方式
律师调查的具体过程,大体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反馈阶段和实践检验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步骤:
1、课题的选择与确定;
2、明确调查课题的具体目的、要求、提出假设,澄清概念;
3、设计调查方案和制定调查计划;
4、进行资料收集;
5、进行资料的审核与整理;
6、实地勘验调查,个别性访问;
7、资料分析各撰写调查报告;
8、向委托人反馈调查成果;
9、调查成果的运用和实践的检验;
10、进一步跟踪调查;
三、善于对待社会制约问题
律师工作是社会性工作。律师调查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它要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受社会制度、社会需要、社会规范、社会思潮和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在调查活动中,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对调查问题的认识态度和行为取向具有重要作用。
律师调查中常见的问题有:
1、逆反心理
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
2、不正之风
律师调查要求调查对象如实反映客观情况,然而由于不正之风的干扰,有时难以如愿。特别当律师调查的内容触及到个人切身利益或不正之风时,个别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用种种手段阻挠甚至破坏律师调查的进行,或制造假证、虚词等等。为了使调查活动能实事求是地进行,律师必须妥善地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
四、要有科学的态度
1、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了能在调查访问是、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律师要设法克服局限性,多方面、多层次地进行调查,倾听对调查事项的不同意见与看法。要设法搞好调查活动中的人际关系,取得被调查者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律师尤其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认识问题、洞察事物本质的能力。
2、科学分析的态度
科学分析就是唯物而又辩证地分析问题。律师对调查的问题要注意全面性、历史性和辩证性。所谓全面性,就是全貌、全体和全局。所谓历史性,就是注意事件产生的背景和时空环境,了解事件发生变化的来龙去脉。所谓辩证性,就是不要绝对化,不能轻易地否定一切或肯定一切。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起来,反对先入为主,主观想象。3、向调查对象学习的态度
律师接受委托开展调查,并不是由于自己高人一等或有多大职权,而是由于律师懂得法律,委托人信任律师。律师面向社会开展调查,依赖被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收集资料,调查的成败与被调查对象是否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律师在调查中,要放下架子,虚心向被调查对象学习请教,取得他们理解、信任和密切合作,这是做好调查活动的关键性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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