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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
律师非诉业务
发布日期:【2007-7-5】  浏览次数:【8696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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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业务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群体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诚信不足问题便日渐突出,各种显见的和潜在的纠纷不断出现,扰乱了经济稳定发展所需的良好社会环境,也极大的因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但同时,也为律师依托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技能,不断开拓律师业务特别是非诉讼业务、开展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
    
一、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内涵及其外延

    
所谓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在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针对委托人的涉法问题开展工作,以达到提供法律咨询、建立法律保障、消除潜在矛盾、解决相关纠纷的目的。

    
在现阶段,律师的非诉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律师业务的最基本组成部分,不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都会涉及到法律咨询。通过法律咨询,才能达成委托人对律师的理解和信任,双方的委托关系才能依法建立,所以说律师咨询是律师业务水平和律师人格的充分展现,是每一个律师都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咨询是狭义的,它只包括不建立委托关系的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有偿的法律咨询和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2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机关、企事业位的法律顾问,依法向顾问单位提供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通过参与内部规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动策划、涉法文书审查、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适时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活动特点,以便对其运作实行全程的法律监控,确保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

    3
、办理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包括律师在顾问单位办理合同事务和接受委托处理专项合同事务两种情况,它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律师的工作重要性和律师责任严格性的统一,在处理时来不得半点的疏忽大意。合同事务的范围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其办理过程包括方案制定、合同起草、招投标组织、商务谈判、条款议定、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修改和解除、履约过程中纠纷的处理等环节。因为不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它合同,都与当事人都有密切利害关系,在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的资源调配和发展方向都要围绕合同进行,个别重大的合同甚至会影响到委托人的甚至生命存亡,处理起来不可不慎。

    4
、接受委托对某一专门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解决方案

    
在委托人的生产、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委托人自己又因为没有专业知识,不能独立处理或无权处理这些问题的问题,这时候他们会选择委托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调查并提供专业的意见,作为他们决策的依据,其中聘请律师为最常见。律师接受委托从事专项调查活动,并根据调查和结果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这种业务其实是律师法律咨询的扩张和深化,但它比法律咨询显得更正式、更专业,后果也更严重。也有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比如陪同购房就是一个即时服务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便显得没有必要。

    5
、办理交涉和谈判,主持调解和参与和解

    
在社会活动中,委托人的相对人由于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对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轻视,会凭一时的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这时候委托人可以聘请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从法律的角度告知其继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停止侵权行为和其它不当行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直接与相对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涉,主持调解或参与和解,以达到不诉而解决纠纷的目的

    6
、代为办理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一般都有严格的程式规定,欠缺法定要素的法律文书可能会被人民法律判决无效或撤销;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会因格式的不对被发回。……所以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拟定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书,是律师工作的内容之一。律师拟定的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非诉文书,内容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7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与参与行政活动

    
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按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注册、签订行政合同、参与行政仲裁,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行政处罚时,代理行政相对人听取行政机关的权力告知和违法内容告知,代理委托人进行辩解,申请并参与听证、提出行政复议,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控告、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等,在必要时还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8
、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

    
仲裁虽然从形式上与诉讼非常接近,但是仲裁的性质却与诉讼大相径庭,它没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而是以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信誉度作为生存的基础。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仲裁将成为更多委托人的选择,律师依法代理委托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机会会更多。

    
二、律师非诉业务

    
律师承担诉讼业务要有法律的明确界定,必须是符合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律师才可以介入,如果当事人不积极采取司法救济,律师律师就失去介入诉讼的机会。与此相比,律师介入非诉讼业务的门槛要低得多,除了极个别必须当事人亲自参与才能办理的事务外(如办理结婚登记就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允许委托他人代办,这是因为婚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特性,它以当事人的一种身份变更为特点),律师只要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就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服务活动,不理需要办理特别明确的正规手续,所以律师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以更大的步伐、在更广阔的领域从事非诉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能性。
    1
、巩固传统的非诉法律服务市场要走数量扩张的道路

    
在非诉法律服务市场,相对于律师的服务能力,律师的介入还很不普及,由于中国律师业的全面发展还只是近十数年的事情,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同还停留在打官司这样的层面上,有的甚至把律师等同于法官,认为律师只要会说就可以打赢官司,对于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还没有足够认识,大多数人都是有了官司,才想起请律师,在个人和单位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法律服务都没有计入总成本。于是,在没有完全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面前,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其经济活动在法律方面的盲目性十分突出,经营风险越来越高。

    
但也许正因为中国非诉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不够充分,才给非诉法律市场的扩张留下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果能有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的能够聘请法律顾问,如果有更多的人聘请律师参与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如果有更多的律师代理当事人办理资信调查、行政许可、行政登记、重大商务谈判、法律文书拟订,那么各种由于基于事实错误认定和对法律模糊认识而产生的纠纷就会大大减少,律师的业务必将更加深入地向社会各个角落渗透,社会公众就能在更近的距离内关注律师、认识律师,律师的工作就能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认同。律师的服务也就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之所以要明确提出数量扩张,是因为传统的非诉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服务类型都是已有的、成熟的并被事实证明是是有显著效力的类型,具有后果的可预测性和风险的可控制性,大多数人都能理解这些服务的内容,只是出于费用和对律师的信任度问题,相当部分的当事人没有请律师参与。律师开拓传统非诉法律服务市场的工作重心,是让更多的人接受这种快捷有效的服务,以达到预防纠纷、消弥矛盾的目的,这是目前律师在非诉法律市场拓展业务的主要手段。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业务量的扩张不是跑马圈地,它必须有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作为后盾,向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风险警告,变当事人有事找我我去找事,对服务对象的相关涉法问题进行主动监控,有效地降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把矛盾扼杀在摇篮里。如果只是单纯的数量扩充,没有扎实有效的工作,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不仅不能将律师的法律师服务市场向更广阔的范围推进,而且还会失去已经占有的法律服务阵地,这一点对律师至关重要,甚至在局部可能影响到律师职业的生死存亡。

    2
、树立律师形象,开拓新的非诉法律服务市场

    
在律师制度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律师是作为公正和值得信赖的社会工作者的形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加上其律师立法上的完善,律师可以在更广阔的领域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律师非诉法律服务市场将出现更多的介入机会,新的法律服务类型也会应运而生。这里只简单地举几个例子。

    
1)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就是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法律服务活动。律师见证在西方国家有很广泛的市场,它具有比公证更快捷、更隐秘、适用范围更广的特点,对一些诸如立遗嘱之类的隐私性的个人活动进行见证更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律师见证的证据效力还有待于法律层面上的提升,所以这一业务的健康发展还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保障。
 
    
2)私人律师

    
私人律师就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公民个人的申请,与其建立稳定的长期法律服务关系,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其解决法律问题,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服务活动。私人律师是法律顾问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向个人领域的延伸,是公民高质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是由于我们国家个人聘请法律顾问还没有充分开展,甚至于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开展,所以笔者才把它作为律师非诉法律服务市场的新领域提出来。随着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其社会活动日益频繁,法律风险随之加大。出于个人安全性的考虑,他们会积极响应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律师调查

    
律师调查就是律师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及特定事件进行有偿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回馈给委托人。例如合作者的诚信度、历史背景、利害关系调查及员工的忠诚度、行为合法性调查等,律师调查其实涵盖了诉讼过程中的调查。由于我国律师取证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尚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非诉调查自然也就面临着更大的职业风险。所以这一业务的充分开展,尚需立法在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完善。

    3
、本着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原则,化诉讼为非诉。
 
    
委托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愿意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诉讼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这说明律师居中进行调解,化干戈为玉帛是完全可行的。有时由于诉讼双方对事实理解不够全面,对法律的精髓没有吃透,所以往往不能客观地看待问题,使矛盾一步步深化。既然律师没有能在矛盾激化前介入,就有义务尽最大的努力来化解矛盾。经过律师的工作,有些矛盾完全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互相谅解得到解决的。这样没有提起诉讼的就会放弃诉讼,已经起诉的就会撤回诉讼,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居中调解比诉讼对律师来说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这必然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提出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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