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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的消灭
发布日期:【2007-10-11】  浏览次数:【6567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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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消灭。债的消灭不同于债的移转。债的移转对于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言,虽然也是债的消灭,但仅系主观的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而债的消灭则是消灭原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丧失其存在。
  导致债的消灭的原因很多,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履行(清偿)
    债务人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债的关系因此而消灭。履行是债之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二、抵销 
1. 概念
  
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2. 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互负对待债务。即双方互有债权,互担债务,且双方之债权均须合法有效。
  (2)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适于抵销的债务,大多是金钱和种类物之债。
  (3)双方债务必须均届宄テ凇?BR>  具备条件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抵销权,其性质为形成权。当事人的意思一经表示即生效力,不得附有条件期限。
3. 不得抵销的债务
  (1)性质上不能抵销的债务,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等,不得抵销。
  (2)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3)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4)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三、提存
1. 概念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无法确定债权人,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时,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即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给提存机关。
  债务的履行往往要有债权人的协助行为,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为此,现代各国大多将提存规定为债的消灭的一种原因,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标的物时,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从而免除债务。 
2. 提存的要件
  (1)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不能确知谁为债权人而难为给付。例如,债权人死亡而不知谁为继承人,债权人失踪而不知谁为财产管理人,数人主张债权而不知谁为真正债权人等情形。
  (2)由清偿人向提存机关办理提存。
  (3)必须为债权人提存。如不能确定谁为受领人,应在提存书中记载其事由。如指定受领人无权受领,其提存无效。
  (4)必须将给付物提存。在特殊情形下,也可提存价金。
3. 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提存人、提存机关、债权人三方当事人,故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1)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提存如不合法(不符合提存要件),提存人有权向提存机关请求返还提存物(即取回权)。提存合法有效成立后,原则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但在特定情形(如提存原因已消灭者)下允许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提存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2)债权人与提存人的关系:自提存之时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其他从债务亦同归消灭。提存人在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否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客观上无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提存后给付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拍卖或变卖的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给付物提存后,债权人得随时受领提存物,同时应承担提存机关保管、拍卖或变卖提存物的费用。因不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事由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不负责任。
四、混同
  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如企业合并或兼并,原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混同事实的发生,或由于概括承受,或由于特定继受。前者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或债务人继承债权人,后者如债务人受让债权或债权人承担债务。无论何种原因,有此事实发生时,债权即无请求的必要,债务亦无履行的意义,债的关系因而消灭。
五、免除
  免除指债权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债权消灭的单独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债的关系因此而消灭。债务全部免除者,债的关系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免除者,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因主债务的消灭,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从债务亦同时归于消灭。但保证债务经免除后,主债务并不消灭。
  当然,债的法律关系还可能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合同的解除等。此外,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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