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6]1937号
呼和浩特市发改革委: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请示》(呼发改价字[2006]604号)收悉。近年来,由于煤灰等原辅材料价格不断上涨,致使企业供热成本大幅提高,为了逐步理顺城市供热价格,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热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价格听证会议纪要,决定适当调整呼市地区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科林城发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价格由8.5元/吉焦调整为12.00元/吉焦(含少回水价格);呼市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呼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金川热力公司的供热价格由7.8元/吉焦调整为12.00元/吉焦(含少回水价格)。
二、呼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呼市科林城发热力有限公司、呼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执行标准:
1、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2.5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95元/平方米·月。
2、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经营性单位由现行2.95元/平方米·元调整为3.40元/平方米·月。
三、调整后的供热价格从2006年10月15日执行。
四、供热价格的调整直接关系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请你委积极配合热力生产企业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疏导各方矛盾。考虑到城市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为充分体现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请你市对享受低保收入的城市特困户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
五、供热企业要努力挖掘潜力,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暖质量,做好服务工作。
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供热 价格 通知
抄送:呼市人民政府,北方联合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呼市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呼市科林城发热力有限公司、呼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2006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15份